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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学增 [发表时间]:2021-09-13 [来源]: [浏览次数]:

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且要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必须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及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

3.学院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措施;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设立、年度招生专业及规模、联合办学合同的拟定及报批;

6.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学院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8.学院干部职工的考核、绩效奖励分配等审定;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10.学院的表彰和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并上报的有关表彰;

11.学院重要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办公用房分配等重大事项;

12.学院招生、学籍管理、教学运行、毕业审核、毕业证书的制发等重要事项;

13.全院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4.学院的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免;

2.学院聘用人员的聘免以及教职工党政纪处分意见等重要事项;

3.学院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继续教育学院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学院10000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

2.学院10000元以上办公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和服务购买;

3.学院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30000元及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学院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5000元及以上支出的;

3.学院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程序为先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决议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要以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充分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会议纪要、记录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公开。学院应采取合理方式保证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党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院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严格按照启动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评估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开透明、执行和监督、责任追究各个环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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