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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唐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主管部门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进行资格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二条 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申请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计算平均成绩)。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80分。

(五)在读期间取得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指非英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英语专业参加“日语(二)、俄语(二)、法语(二)、德语(二)”等第二外语课程的考试,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以自学考试网上公布成绩为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六)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二次以上纪律处分的;

2.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的;

3.在读期间补考科目超过三科的;

4.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满足第三条之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人,于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相应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于12月份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1.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2.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发现有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学校对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学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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