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主管部门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二条 申请对象
在我校(函授、业余)各专业完成了本科学习计划的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专业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 80 分。
(五)在读期间持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必须是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英语(2)取得(我校在河北省学位办已备案),英语专业第二外语合格证书可以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法语、德语、俄语等语种取得。
(六)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二次以上
纪律处分的;
2.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的;
3.在读期间补考科目超过三科的;
4.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士学位申请人满足第三条之规定,于毕业学期提出申请,5月10以前向唐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相应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于 6 月份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1.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2.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发现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行为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4.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发